離婚後再婚,必須提供離婚證作為重要證明。根據國家相關規定,無論是通過協議還是訴訟,離婚證或離婚判決書都是再婚登記的必備材料之壹。辦理復婚登記時,除離婚證或判決書外,還需提供男女雙方身份證原件、戶口本原件和3張2寸近期免冠照片。婚姻登記處的工作人員會對這些材料進行審核,確認雙方符合復婚條件後,依法發放結婚證,完成婚姻登記。離婚證原件丟失的,可以補辦相關證明,與離婚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離婚後再婚的法律規定:
1,必須持有有效的離婚證:這是證明前次婚姻已經合法解除的重要文件;
2.遵守再婚等待期:有的地方法律規定離婚後有壹定的等待期,通常是為女性設置的,以確保婚姻狀況明確;
3、必須符合法定結婚年齡:男性不得早於22周歲,女性不得早於20周歲;
4.自願原則:再婚夫婦必須完全自願,沒有任何形式的強迫;
5.非血親婚姻:再婚雙方不能是直系血親或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6.無禁止結婚的疾病:任何壹方不得患有法律規定的禁止結婚的疾病。
綜上所述,離婚後再婚需要提供離婚證作為重要的證明文件。根據國家規定,離婚證或離婚判決書是復婚登記的必備材料之壹。另外需要提供身份證原件,戶口本原件,近期免冠照片。婚姻登記機關對這些材料進行審核,確認符合要求後,發放結婚證。離婚證遺失,可以補辦相關證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77條
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壹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當事人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