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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退休幹部的意願是什麽意思?

答:退休幹部在這方面沒有特殊地位,其有效性是根據法律確定的。

1,公證遺囑。公證遺囑是遺囑人通過公證處辦理的遺囑。根據我國《公證法》第二條的規定,公證是公證員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為、具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證明的活動。公證遺囑是最嚴格的遺囑,公證遺囑具有很強的證據效力。

以及證據的有效性。為了防止糾紛,減少訴訟,最好以公證的方式立遺囑。

2.自擬遺囑。立遺囑人自己寫的遺囑,就成了自己寫的遺囑。自擬遺囑應當由立遺囑人書寫、簽名和標記。需要註意的是,最高法《關於繼承法的若幹意見》第四十條規定,公民遺書中關於死後個人財產處置的內容,確實是死者真實意思的表示。如果沒有相反的證據,可以當作是自己寫的遺囑。

3.寫遺囑。代理遺囑是由他人大量書寫的遺囑。代理書寫的遺囑通常是在立遺囑人不能書寫或因病不能書寫的情況下完成的。但為了保證代筆人所寫的遺囑確實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減少糾紛,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其中壹人代筆,註明年、月、日,代筆人、在場的其他見證人和立遺囑人應當在遺囑上簽名。

4.記錄遺囑。錄音遺囑是由錄音機錄下的遺囑。錄音制作的遺囑容易被偽造和編輯。因此,法律規定,錄音制作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見證,以證明遺囑的真實性。

5.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是立遺囑人口頭表達的遺囑,不以任何方式記錄。口頭遺囑完全由證人證明,極易產生糾紛。所以法律規定,立遺囑人只有在緊急情況下才能立口頭遺囑,必須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緊急情況解除後,所有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應當以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所立口頭遺囑無效。

在五種遺囑形式中,公證遺囑最有效。根據最高法院《關於繼承法的意見》第四十二條規定,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相互沖突的遺囑,其中以經公證的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遺囑人生前最後壹份遺囑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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