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法利益就是不正當利益。非法利益本身就是非法的,是實體違法,涵蓋法律、法規、規章等禁止的利益。以及不履行法定義務所獲得的利益。前者得益於走私,後者得益於逃稅;
2.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得的利益也是不正當利益。這種利益本身並不為法律法規和政策所禁止,但獲取利益的手段是非法的、不正當的,屬於程序違法,表現為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行業規範,要求國家工作人員為自己提供幫助或便利。不正當利益的本質是利益獲取手段的不正當性;
3.在經濟管理活動中,如招投標、政府采購等商業活動中,謀求競爭優勢,違背公平原則,屬於“不正當利益”;
4.在人事組織管理活動中,如工作調動、工作安排等人事管理活動中,為了獲得競爭優勢,違背公正原則屬於“不正當利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條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第三百八十八條之壹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國家工作人員有密切關系的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者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國家工作人員離職或者其近親屬、其他關系密切的人利用原有職權或者職務上的便利實施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