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對海洋有如下規定:
1和12海裏是領海。
沿海國家可以制定法律法規,對12海裏基線以外的水域進行管理,並利用其資源。外國船只有權在領海“無害通過”。軍艦也可以在領海國的允許下“過境”。
2、24海裏是毗鄰海域。
領海以外12海裏,即領海基線以外24海裏與領海之間,稱為〔毗連區〕。在這壹區域,沿海國家可以執行管轄領海的反走私和反走私法律。
3.200海裏以內是專屬經濟區。
專屬經濟區是指從領海基線算起不應超過200海裏[370.4公裏]的海域,不包括離另壹國較近的點。這個概念最初源於漁權之爭。1945之後,隨著海底石油開采的逐漸盛行,更迫切需要引入專屬經濟區的概念。從技術上講,早在1970年代,人們就可以在4000米深的海底鉆探。
屬於專屬經濟區的國家有權勘探、開發、使用、養護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資源,並有權建造和使用人工設施、進行科學研究和環境保護。其他國家仍然享有航行和飛越自由,以及與這些自由有關的符合國際法的其他用途(鋪設海底電纜、管道等。).
4,20海裏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中沒有出現20海裏的概念。中國沒有關於20海裏的相關規定。
擴展數據:
由於群島國家的地理情況與大陸國家有很大不同,公約對群島國家(如日本、印度尼西亞、菲律賓等)的領海和海洋權利的劃定作了單獨規定。)的第四章。
群島國的領海基線應與其領土所有部分中最遠島嶼的最遠點相連。然而,這些端點不應該太遠。這些端點連接區域內的水域稱為群島水域,可視為群島國的領海。從這條基線算起,200海裏為該國的專屬經濟區。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領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