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實生活中的很多案例中,壹些男性以和女生談戀愛為借口,以各種借口或手段將女生引誘到自己家裏或賓館,然後強迫其發生性關系,因為事後壹方面是女生害羞不好意思說什麽,另壹方面也無法證明自己不是自願和男方發生性關系的。畢竟,女孩們本身就很弱小,在反抗和掙紮中無法擺脫男人們的控制。往往男方被強迫發生性關系,並不會對身體造成傷痕,所以沒有證據指控男方強奸。比如某東CEO和劉某東事件就是這樣壹個典型案例。就算女生指責,也說不清楚。壹方面也是受男方威逼利誘的影響,最終不了了之。
這樣的事情太多了,很多人都習以為常,以至於有壹個錯誤的認知,認為只要男女相愛,即使男方強迫女方發生性關系,也是正常的,不是強奸。其實這種認知是錯誤的。
?關於強奸的知識點
壹、強奸的定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強奸罪是以暴力、脅迫或者醉酒等手段與婦女發生性關系。或者與14周歲以下的幼女發生性關系,可以直接認定為強奸罪。
二、對強奸知識的誤解
很多人認為,即使男方強迫女方發生夫妻間的性行為,也不構成強奸罪。其實這種認知是錯誤的。在強奸罪的規定中,並沒有明文規定在夫妻關系的情況下或者夫妻關系的情況下,男方可以強迫女方發生性關系。所以,即使男方和女方領了結婚證,是合法夫妻,也是違背女性意願的,構成強奸罪。
三、強奸罪的構成要件
強迫女性發生性行為構成強奸罪。
與14周歲以下的幼女發生性關系,直接構成強奸罪。
醉酒婦女或者以其他手段使其失去意識和辨別能力,與其發生性關系直接構成強奸罪。
第四,舉個例子
張三以談戀愛為名,把壹個女孩引誘到自己家,然後強迫她發生性關系。期間,女孩偷偷打開手機錄音,承認了不想發生性關系的證據。事後,女孩報了警。張三說,她和女孩是戀愛關系,雙方自願。她還說那個女孩想敲詐錢。但在女孩提交錄音證據後,張三被警方以強奸罪刑事拘留,張三在證據面前供認了自己的犯罪歷史和事實。
李四蹲在酒吧外面。她看到壹個女孩淩晨從酒吧出來,醉醺醺地躺在地上,就把她帶回家,對她進行了性侵犯。第二天,女孩醒來,報了警。李四因強奸罪被捕。
王二騙了壹個高壹13歲的女生,打著談戀愛的幌子和她發生了性關系。在此期間,女孩主動與王二發生了性關系,但女孩父母事後發現,立即報警。王二因強奸罪被警方拘留。
動詞 (verb的縮寫)強奸罪的量刑
通常,對強奸罪的處罰是3年至10年監禁。強奸情節惡劣的,如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幼女,或者多人參與強奸,構成強奸罪的加重情節,或者對被害人造成嚴重身體傷害或者導致被害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戀愛期間,男方強迫女方發生性關系,已構成強奸罪。無論男女關系如何,只要男方強迫女方發生性關系,就構成強奸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