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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校非法經營罪司法解釋

法律解析:非法經營罪是指非法經營,涉及未經許可經營特許、專賣品或者其他限制經營的商品,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營業執照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批準文件,從事其他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非法經營活動。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起訴標準的規定》的相關規定,非法經營案件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提起公訴:1。違反國家規定,擅自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以租用國際專線、私設交換設備或者其他方式從事涉港澳臺電信業務的營利性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追訴:外出業務量100。經營呼入業務造成電信資費損失金額654.38+0萬元以上;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從事非法經營活動受到行政處罰2次以上的。2.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追究非法經營外匯罪:在外匯指定銀行和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買賣外匯,數額在二十萬美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在五萬元以上的;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違反有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制經營的其他商品的;(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或者批準文件的;(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從事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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