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應該明確區分偽證罪和偽證。二者的關鍵區別在於行為人是否故意作偽證,是否有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犯罪證據的故意。另外,由於誣告陷害罪的行為人往往為了陷害他人而捏造事實和證據,有可能表現形式與本罪相同。但區別在於犯罪主體不同(本罪主體是特殊主體)、犯罪時間不同(本罪限於刑事訴訟過程)、犯罪故意不同(本罪的犯罪故意可能是陷害無辜者,也可能是包庇有罪者;誣告陷害罪行為人的犯罪故意只能是陷害他人。所謂假證明、假鑒定、假記錄、假翻譯,是指證人作了假證明,鑒定人作了不符合事實的鑒定,記錄人作了不真實的記錄,翻譯人作了歪曲的翻譯。
所謂隱匿刑事證據,是指掩蓋和歪曲事實真相,毀滅證據,隱瞞應當提供的證據。所謂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主要是指構成犯罪、犯罪性質或者對犯罪嚴重程度有重大影響的情節。如果偽證事實無關,對案件處理影響不大,就不能認定為偽證罪。至於偽證罪是否造成了錯判,不影響定罪,可以認定為量刑情節。偽證罪的對象可以是有罪的人,也可以是被懷疑有罪但實際無辜的人。
偽證罪的主要要件
1,“證人”是指根據司法機關的要求,陳述自己對案件的了解的人。
2.“鑒定人”是指司法機關任命或者聘請的,對案件中某些情況的真實性、真實性進行鑒定的具有專門知識或者技能的人。
3.“記錄人”是指為了案件的調查取證,通過詢問證人、被害人或者訊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方式做筆錄的人。
4.“翻譯人員”是指司法機關指定或者聘請的為案件中的外籍、少數民族或者聾啞人擔任翻譯的人員,也包括翻譯案件中的法律文書或者證據材料以及其他有關材料的人員。
法律依據:
刑法
第三百零五條: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員故意對案件重要情況作虛假證明、鑒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