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工是計劃經濟時代的壹個名詞。《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實施和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後,所有用人單位和職工都全面實行了勞動合同制。在用人單位,各類員工享有同等權利。因此,過去意義上的臨時工已經不復存在。用人單位應當依法與勞動者簽訂各種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並具備以下條款: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3.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工作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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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五條。
以完成壹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完成壹定工作任務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訂立以完成壹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68條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為主要報酬,勞動者在同壹用人單位平均每日工作時間壹般不超過四小時,每周累計工作時間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壹種用工形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82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壹個月不滿壹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