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企投資入股有哪些程序?
1.被投資並購民營企業的盡職調查和行業研究階段。在這壹階段,國企要根據國家相關政策和自身業務發展戰略,對行業現狀和未來發展趨勢做出科學判斷,確定擬投資的候選企業,委托專業第三方機構對擬投資的民營企業進行全面盡職調查,通過第壹手調查和訪談判斷目標企業的質量,通過多方比較和科學論證,確定擬投資企業名單;
2.項目可行性研究和股權收購方案論證階段。本階段的重點工作是研究可行性方案,論證項目的收購方案。梳理投資的政策依據,嚴格按照國家最新政策要求穩步實施。對新建項目進行科學的可行性論證,從項目建設必要性、建設理由和意義、技術工藝、社會效益、經濟效益、環保節能等角度進行認真的調查和測算。特別是要結合國企自身資源的特點,從資源匹配最大化的角度論證多個方案;
3、方案評估和決策論證審查階段。該階段將召開各方參與的項目評審專家會議,對相關方案進行評審,並對專家提出的意見進行匯總和解答,最終對方案進行調整和完善,通過專家評審後作為實施的依據。
在下壹步民營企業股權投資中,國有企業應該有嚴格的制度和程序來規範投資對象的選擇、資金使用的監督、投資效益的評估、投資資金的退出等壹系列與股權投資相關的重要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對於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約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在競業限制期內按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區域和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或者自主創業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不得超過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