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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流程

法律分析:第壹步(申請)是申請人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口頭或書面申請。第二步,受理(審查)法律援助機構根據有關規定,在7個工作日內及時審查法律援助申請。第三步:決定(指派)審查後,對符合條件、屬於本中心管轄的,給予法律援助決定,按照規定程序指定援助律師承辦;對不符合條件或者不屬於本中心管轄的,應當作出不予救助的決定,告知理由並做好說服工作。提供的證據不完整的,應當告知其補充。第四步(提供援助)接受指派後,援助律師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為受援人提供法律幫助,受援人應當予以配合。第五步,結案(卷宗)。法律援助事項結案後,法律援助承辦人員應當及時提交案卷。案卷應當附有結案報告、判決或裁定、調解書等法律文書和有關法律援助文書的復印件或影印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條例》。

第十條因經濟困難需要代理的下列事項,沒有委托代理人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壹)依法請求國家賠償;

(二)請求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撫恤金、救濟金的;

(四)請求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的;

(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

(六)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前款規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項作出補充規定。公民可以就本條第壹款、第二款規定的事項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咨詢。

第十壹條在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壹)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後或者被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

(二)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三)自訴案件自人民法院受理以來,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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