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錄音盡量保存原載體;
2.錄音不得侵犯他人隱私;
3.錄音不應單獨用作法庭證據;
4.當事人出示的錄音證據未經拼接、編輯、偽造,前後銜接緊密,內容未被篡改,客觀、真實、連貫。
證據的類型如下:
1,書證。書證是以文字、符號、圖案等記錄內容,表達人們與案件事實有關的思維或行為的書面材料。如行政文書、文件、信件、處理決定等。規範性文件作為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是行政機關在訴訟中必須提交的書證;
2.物證。物證是以物品、痕跡等客觀物質實體的外觀、性狀、質地、規格等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如肇事車輛、遺留在現場的物品和痕跡等。;
3.視聽資料。視聽資料,即通過錄音、錄像、掃描等技術手段,將聲音、圖像、數據轉化為各種記錄載體上的實物信號,用以證明案件事實。如音像磁帶、計算機數據信息等。;
4.目擊者證詞。證人證言是直接或者間接知道案件情況的證人向人民法院作出的證明案件事實的陳述。壹般情況下,證人應當出庭陳述證言,但是出庭確有困難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提交書面證言。精神病人和未成年人應當根據其心理健康和成熟程度作證;
5.當事人陳述。當事人陳述是本案當事人在訴訟中就案件事實向人民法院作出的陳述和自認;
6.鑒定結論是指具有專業技術專長的鑒定人運用專門的儀器設備,對與案件有關的專門性問題所作出的技術結論。根據鑒定對象的不同,可分為醫學鑒定、文書鑒定、技術鑒定、會計鑒定、化學鑒定、物理鑒定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
證據包括:
(a)各方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