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對投訴的相關要求規定:
1.用戶對電信業務經營者的處理結果不滿或者電信業務經營者收到投訴後未在15日內回復的,可以向投訴受理機構提出投訴。
2.投訴人應當向被投訴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投訴受理機構提出投訴。被投訴人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沒有投訴受理機構的,投訴人可以向工業和信息化部電信用戶投訴受理中心提出投訴。
3.投訴受理機構調解不成的,爭議雙方均可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壹)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被暫扣的;
(二)機動車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
(三)發生交通事故後造成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四)機動車行駛時速超過百分之五十的;
(五)強迫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構成犯罪的;
(六)違反交通管制規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
(七)故意損壞、移動、改動交通設施,造成危害後果,尚不構成犯罪的;
(八)非法攔截、扣留機動車輛,不聽勸阻,造成交通嚴重堵塞或者較大財產損失的。
行為人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情形之壹的,還可以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有第壹項、第三項、第五項至第八項情形之壹的,可以拘留不超過十五日。
第壹百零四條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進行其他影響道路交通安全活動的,由道路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並可以依法處以罰款;造成過往行人、車輛和其他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前款行為影響道路交通安全活動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迅速恢復交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