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情況,案件分為民事、刑事或行政案件,不同案件的審理期限也不同。壹、壹審審限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審限為3個月,不能延長。3個月內不能審結的,轉入普通程序繼續審理(從簡易程序轉入普通程序的案件,審限從法院正式立案的次日起計算)。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第壹審民事案件的期限為6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需要延長的,應當報上級法院批準。二、二審的審限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民事案件,適用普通程序。審限為3個月,特殊情況經本院院長批準可延長;上訴案件的裁決時限為30天,不得延長。三。再審的審限,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按照適用程序確定,按照壹審程序再審的審限,適用壹審普通程序,按照二審程序再審的審限,適用二審程序。四。不計入審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的規定,下列事項的遲延期間不計入審限:(1)公告期間,即法院在報紙上正式發布公告之日起至公告期滿之日止的時間。(2)鑒定期,即當事人提出書面鑒定申請到鑒定機構出具正式鑒定結論的時間。《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壹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以內審結。第壹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需要延長的,應當報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14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可能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到壹個半月。第壹百五十五條因特殊原因不宜長時間提交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NPC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