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況下,律師函不是通過短信發送的。律師函是律師代委托人發給對方的法律文件。它是正式的法律文件,需要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格式,具有壹定的嚴肅性和權威性。所以律師壹般都是通過傳真、郵件、快遞等正規途徑發送。在特定情況下,律師可以與委托人協商,在對方同意的情況下通過短信發送。但這種情況壹般比較少見,只在緊急情況下使用,同時也要保證短信內容的準確性和完整性,避免產生誤解和糾紛。因此,如果有必要發律師函,建議通過正規渠道發送,以保證法律效力和嚴肅性。
發送律師函壹般有以下幾種方式:
1.郵寄:律師函可以郵寄給對方,律師函壹定要用掛號信或者快遞,保證律師函能送達對方,保存好相關證據;
2.傳真:律師函可以傳真給對方。發送傳真前,律師應保留傳真發送記錄,確保傳真發送成功,以保證法律效力;
3.電子郵件:律師函可以通過電子郵件發送給對方,律師應保留郵件發送記錄,確保郵件發送成功;
4.律師當面提交:律師可直接攜帶律師函到對方辦公室或其工作的機構,律師應做好相關記錄,並向對方索取回執證明。
綜上所述,在選擇發送律師函的方式時,應根據具體情況和要求進行選擇,發送前應與當事人進行溝通和確認。同時,律師在發送律師函時,應遵循相關法律規定和程序,確保律師函的法律效力和嚴肅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二十九條
律師作為法律顧問,應當按照約定,就有關法律問題向委托人提供咨詢意見,起草、審查法律文書,代理參加訴訟、調解或者仲裁活動,辦理其他委托的法律事務,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條
律師擔任訴訟法律事務代理人或者非訴訟法律事務代理人的,應當在委托權限內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