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得我在知乎上看過的壹個問題,他描述了在法庭上和法官的對話,結論是法官不懂法,總是問壹些不合時宜的問題,但他認為法官不關心最重要的法律要素,所以對法官的問題非常反感,從來不直接回答法官的問題。
他說他的案子是產品責任糾紛,他從商家買的產品有質量問題。
我看了壹下他認為無關緊要的地方,主要是法官問他和被告溝通的過程,比如他什麽時候和被告溝通,被告怎麽回復。
坦白說,這些問題真的很跑調。讓我來試試這個案例,我也會不厭其煩的詢問雙方關於質量問題的溝通細節。
原因很簡單。既然原告主張產品有質量問題,那就必須舉證。在司法實踐中,證明產品質量問題的方式不外乎以下幾種:
1,產品“自爆”存在質量問題,如爆炸、爆裂、傷人等。在這些情況下,通過肉眼或生活經驗可以判斷部分產品存在質量問題。
2.被告自己承認了。在某些情況下,被告會承認產品有質量問題,那麽原告的舉證就會很容易。被告人的供述壹般不發生在審判階段,而主要發生在起訴前的協商階段。
如果妳有處理買賣合同糾紛的經驗,妳會發現有的原告為了證明被告的貨物有質量問題,會提交大量的微信聊天記錄、往來郵件、貨物調試記錄、客戶投訴材料等等。
這些證據中,可能有被告自認質量問題的線索。
3.身份證明。這裏不提。
上面提到的知音哥的案子,顯然沒有鑒定,也沒有“自爆”,所以法官要了解雙方談判的細節,然後確定被告有沒有翻供。如果誌哥不直接回答法官的問題,被告不出庭,這個案子很可能會因為沒有證明被告的產品有質量問題而敗訴。
說了這麽多,妳可能明白,有些案件,如果當事人的證據比較缺乏,不建議直接起訴。如果需要起訴,建議先和被告協商。在談判過程中,被告可能會承認壹些事實或做出壹些承諾。
這個談判過程將來會成為有利於原告的證據。
這也是為什麽當有人問我是否應該立即起訴時,我通常會建議他們以微量的方式(微信、錄音、錄像、郵件、向主管機關投訴等)與被告協商。)第壹,而不是急於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