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以假冒註冊商標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1,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2.假冒兩個以上註冊商標,違法經營額在3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在2萬元以上的;
3.其他嚴重情節。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以假冒註冊商標罪,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非法經營數額在2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5萬元以上;
2.假冒兩個以上註冊商標,非法經營額在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在十萬元以上的;
3.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
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應當根據權利人因侵權所遭受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的利益難以確定的,應當參照商標許可費的倍數合理確定。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按照上述方法確定的數額的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壹十三條假冒註冊商標罪,是指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或者服務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第二百壹十四條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