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酒類批發和零售的單位或者個人(以下簡稱酒類經營者),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後60日內,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向註冊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同級商務主管部門辦理備案登記。
第七條
酒類經營者的登記程序如下:
(壹)領取《酒類流通登記表》(以下簡稱登記表)。登記表可從商務部政府網站下載或向地方商務主管部門索取。
(2)填寫登記表。酒類經營者應當完整、準確、真實地填寫登記表;同時,認真閱讀登記表所附條款,並由法定代表人或業主簽字蓋章。
(三)向商務主管部門提交以下註冊材料:
1、按本辦法第七條第(二)項要求填寫的《登記表》壹式兩份;
2.法定代表人或業主簽字蓋章的營業執照和衛生許可證復印件;
3.商務部認可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
商務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酒類經營者提交的上述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辦理備案登記手續,並在登記表上加蓋印章。
擴展數據
根據《酒類流通管理辦法》第九條
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完整、準確記錄和保存酒類經營者的登記信息和登記資料,建立備案登記檔案,定期報送上級主管部門,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
登記表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酒類經營者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工商登記事項的,自工商登記變更之日起30日內)到商務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商務主管部門收到酒類經營者提交的書面材料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辦理變更手續。自酒類經營者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銷登記或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登記表》自動失效。商務主管部門應定期與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實註銷或撤銷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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