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人事部、衛生部《關於加強衛生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的通知》等相關文件精神,我國衛生專業人員初級、中級技術資格評聘工作自2001起正式實施。通過考試取得的資格代表了相應技術崗位所要求的水平和能力,是單位聘任相應技術崗位的必要依據。2003年起,衛生部組織的護士執業考試納入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凡符合護理專業報名條件者,均可報名參加本專業的考試。
護理專業中級包括護理學、內科護理學、外科護理學、婦產科護理學、兒科護理學、社區護理學六個子專業。基礎知識和相關專業知識的考核內容相同,其中護理專業的專業知識和專業實踐能力在大綱中有標註。
專業實踐能力主要考核考生的實踐技能和臨床思維能力,強調知識的綜合應用,所以考生要全面復習相關學科的內容。
凡申請護士執業者,必須通過衛生部統壹執業考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
取得高等醫學院校護理專業專科以上學歷的人員,取得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確認的普通中等衛生護理學校護理專業專科以上學歷的人員,可以免試參加護士執業考試。
取得其他普通中等衛生護理學校護理專業畢業證書者,可報考護士執業考試。護士執業考試每年舉行壹次。護士執業考試的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並通過護士執業考試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由衛生部監制。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申請參加衛生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1,醫療事故責任人未滿3年;
2.醫療差錯責任人在1周歲以下;
3.受行政處分不滿2年的;
4.偽造學歷或考試期間違紀未滿2年的;
5、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管理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護士,是指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並按照本辦法規定註冊的護理專業技術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