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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美國法律,三歲以下的孩子和哪壹方離婚?

妳好!

美國有壹套復雜的未成年人監護和歸屬制度。這個問題的答案遠遠不局限於“和爸爸”或者“和媽媽”。

首先,將夫妻分為壹級看護人和二級看護人。原則上,即使離婚,夫妻也有撫養孩子的義務。法律上區分主要監護人和次要監護人有兩個原則:(1)經濟條件;壹級監護人必須比二級監護人更有能力提供最基本的醫療、學業、生活費用,而且壹旦承擔了這個責任,壹般不允許中途放棄。(2)兒童的主觀願望;每當夫妻之間對孩子的撫養權發生爭議時,如果選擇訴訟途徑,當地法院和社區福利機構會參考兒童心理醫生的意見,他們會有自己的方法來推斷孩子的主觀意願,是否願意與父親或母親交談。這兩種方式是法院決定孩子跟誰走的主要方式。當然,並不是每壹個孩子歸屬的訴訟都是按照這個流程進行的,因為很多時候情況非常復雜,比如夫妻雙方的經濟條件都無法承擔相應的責任,或者丈夫經濟上不願意照顧孩子,而妻子願意照顧孩子卻沒有經濟來源,等等。總之,最基本的原則就是“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其次,即使當地法院給出了裁決,比如丈夫是主要監護人,妻子仍然有義務定期看望孩子,陪孩子出去玩或者以其他方式與孩子互動。有壹個非常經典的案例叫做邁克爾訴傑拉爾德案:邁克爾與壹名女子結婚,但該女子在婚姻期間與另壹名男子傑拉爾德保持正當關系,生下孩子的親生父親是傑拉爾德,但法定父親是邁克爾。此時父親雙方都認為自己對子女有撫養義務(雙方都認為是自己的孩子),法院判決,由於夫妻關系還是合法婚姻關系,所以對子女有基本的撫養義務,也就是主要監護人。但根據對孩子的心理咨詢和評估,孩子(當時不到6歲)也表示對(傑拉爾德)有依戀感,所以傑拉爾德有義務定期帶孩子去動物園(或遊樂場,類似的活動),並保證每月有4小時不受夫妻倆幹擾的時間與孩子相處。

如前所述,在家庭關系非常復雜的情況下,美國法律關於子女撫養義務的原則是“以孩子的最大利益為重”:壹切以孩子的利益(經濟條件、心理認同等)為重。),而且這個原則在家庭關系沒有那麽復雜的情況下更容易做出判斷。

所以我給妳的答案是,往往經濟實力較好的壹方會承擔主要監護人的責任,而經濟實力較平均的壹方也有義務定期看望孩子。

希望對妳有幫助。

謝謝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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