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建立了少年司法制度,對犯有嚴重罪行但無刑事能力或僅有部分刑事能力的兒童進行教育和矯正。
被判緩刑的青少年不會被投入監獄。壹般要求青少年遵紀守法,按時上學,定期與保護觀察員見面,在社區內活動,在規定的時間內晚上不得外出。其目的是讓青少年在原有的社區關系和人際關系中接受治療和引導,使其回歸正常生活。
被關在家裏的青少年,除了上學、工作等事先得到批準的事情,壹般都被關在家裏。電子監控就是在青少年手腕等處佩戴GPS設備,將活動範圍限制在很小的範圍內。訓練營是更嚴厲的形式。在訓練營,少年們要接受90-120天的軍事化管理,回來後還要接受社區的嚴密監管。
觸犯刑法的未成年人不能簡單地推回家庭,因為這種情況已經證明了家庭教育的失敗,指望家庭起到矯正作用是不現實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七條已滿十六周歲負刑事責任的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起訴,應當負刑事責任。
不滿十八周歲的人依照前三款的規定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依法開展專項糾正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