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房屋漏水發生相鄰權糾紛時,當事人可自行處理或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
2.法院判決生效後,壹方當事人不履行判決的,另壹方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3.在處理鄰裏關系時,要遵循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
4.法律沒有明確規定處理方式的,可以參照當地習俗處理;
5.申請執行的期限為兩年,適用法律關於訴訟時效中止和中斷的有關規定。
《民法典》的適用範圍:
1,關於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規定;
2.民事法律行為、代理和民事責任;
3.物權法的基本原則與物權變動;
4.合同法的類型、訂立、效力、履行和違約責任;
5.人格權保護,包括生命權、身體權、姓名權;
6.婚姻、家庭和繼承法的有關規定;
7、《侵權責任法》的規定,涉及損害賠償和侵權預防。
綜上所述,民法典規定了房屋糾紛的多種處理方式,包括自行解決、訴訟、法院強制執行,並遵循生產利益、生活便利、互助團結、公平合理的原則。同時允許參照當地習俗,規定了兩年的申請執行期,適用訴訟時效中止和中斷的相關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288條
房地產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第二百八十九條法律、法規對相鄰關系的處理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當地習慣。第二百九十條物業的所有權人應當為相鄰的所有權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自然流水的利用,應當在不動產相鄰所有人之間合理分配。自然流水的排放應尊重自然流向。第二百九十壹條不動產權利人應當為相鄰權利人因交通等原因使用其土地提供必要的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