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民法典對附合取得物的所有權有哪些規定?
壹般情況下,加工、附著、混合產生的物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二十二條加工、附著、混合所得物的歸屬,當事人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規定;法律沒有規定的,按照充分發揮物的效用和保護無過錯方的原則確定。因壹方的過錯或者某些物的歸屬造成對方損害的,應當予以賠償或者補償。
二、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
(1)轉讓方無權處分轉讓的財產。所謂無權處分,是指轉讓方在沒有處分權的情況下,進行了合法的處分。財產的處分權屬於財產所有人,轉讓人無權處分他人財產。如果讓與人有權處分,則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無權處分常見的情形有:壹是沒有所有權,即占有委托財產的情形,如出租、保管或借用出租、保管或借用的財產並轉讓給他人;二是所有權受限制,如某* * *某人未經其他* * *人同意,將歸* * *所有的財產處分給他人;三是代理人擅自處分被代理人的財產,如代理終止、超越代理、無權處分等,也可能存在無權處分的情況。
(2)受讓人在接受財產時是善意的。善意取得以受讓人主觀上的“善意”和無重大過失為要件。所謂善意,是指第三人在受讓方被指定時,不知道轉讓方不是所有權人或者轉讓方無權處分。善意取得財產以受讓人的善意為條件。受讓方惡意的,可以不適用。當然,我們不能要求受讓人不知道房產是從壹開始就善意取得的。因此,善意的適用時間應在物權變動發生之前,受讓人取得所有權之後,原權利人不能惡意要求受讓人返還原物。
(3)受讓方取得財產是以合理價格有償轉讓的行為。善意取得以有償取得為基礎,受讓人在取得財產時必須向讓與人支付相應的對價。因此,受讓方取得的財產必須通過有償法律行為實現。通過繼承、贈與等無償行為取得財產的,不具有善意取得的效力。
(四)已經進行了產權變更。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對加工、附著、混合產生的物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規定;法律沒有規定的,按照充分發揮物的效用和保護無過錯方的原則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