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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的工作時間規定

國家規定勞動者每年工作250天,平均每月20天,從每年365天的日歷時間中扣除52周的公休日(104天)和法定節假日(11天)。83天,每天8小時。照此計算,月平均工作時間應該在167小時左右。

國家規定勞動者每年工作250天,平均每月20天,從每年365天的日歷時間中扣除52周的公休日(104天)和法定節假日(11天)。83天,每天8小時。照此計算,月平均工作時間應該在167小時左右。工時制度不得超過上述限度。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法律規定壹周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多少小時?

不超過44小時,每周不超過44小時,每天不超過8小時。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壹天。《民法》第六十二條規定,法定代表人執行職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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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的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壹天。

第三十九條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執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采取其他工作和休息措施。第四十條在下列節日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安排員工休假:

(1)元旦;

(2)春節;

(3)國際勞動節;

(4)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節假日。

第四十壹條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壹般每日不得超過壹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證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第四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壹條規定的限制:

(壹)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脅職工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共利益時,必須及時修復;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壹)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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