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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關於可撤銷合同的規定

民法典關於可撤銷合同、因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以欺詐手段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第三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以強制手段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規定,將由指定法院依法撤銷。

法律分析

在可撤銷合同中,壹方當事人有權請求撤銷合同,主要是因為誤解方或受害方有權請求撤銷合同;壹方以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只有受害方有權請求撤銷合同。撤銷權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申請變更或者撤銷。在可撤銷合同中,有權撤銷合同的壹方不壹定要求撤銷合同,也可以要求變更合同。可撤銷合同主要涉及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問題。因此,法律將要求取消的權利留給權利持有人來決定是否取消合同。對於可撤銷的合同,撤銷權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行使,超過該期限合同有效。但是無效合同當然無效,而且沒有時間限制。所謂可撤銷合同,是指有效的意思表示因意思表示不真實而被有權撤銷的當事人宣告無效的合同。被撤銷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時無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四十七條因重大誤解而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壹百四十八條壹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壹百四十九條第三人欺詐,致使壹方當事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壹百五十條當事人壹方或者第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脅迫對方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被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壹百五十壹條當事人壹方乘人之危,缺乏判斷力,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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