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違約而解除合同的,債權人可以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主合同終止後,保證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承擔保證責任,但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民法第五百六十七條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算條款的效力。
第五百六十八條當事人互負債務,並且債務的標的種類、質量相同的,壹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但是,根據債務的性質、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法律規定,不得抵銷。
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到達另壹方時生效。抵銷不得附加任何條件或者期限。
第五百六十九條當事人互負債務,標的物的種類、質量不同的,也可以協商抵銷。
第五百七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壹)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的;
(二)債權人下落不明的;
(三)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的;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標的物不適於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將所得價款提存。
第五百七十壹條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或者拍賣、變賣標的物的價款交付提存部門時,提存成立。
提存成立的,視為債務人在提存範圍內交付了標的物。
第五百七十二條標的物提存後,債務人應當及時通知債權人或者債權人的繼承人、管理人、監護人和財產保管人。
第五百七十三條標的物提存後,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提存期間,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提存費用由債權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