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28日NPC第十壹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通過,2065438年4月24日NPC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修訂。根據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2018日發布的《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第壹次修正。
食品安全法的適用範圍
壹是食品生產。
第二是食品管理。
三是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經營和使用。
第四是糧食的儲運。
除上述活動外,食品安全法適用於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其他安全管理活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下列活動,應當遵守本法:
(壹)食品生產加工(以下簡稱食品生產)、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以下簡稱食品經營);
(二)食品添加劑的生產經營;
(三)食品用包裝材料、容器、洗滌劑、消毒劑和食品生產經營用工具、設備(以下簡稱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經營;
(四)食品生產經營者使用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情況;
(五)食品的儲存和運輸;
(6)食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安全管理。
食用農產品(以下簡稱食用農產品)的質量安全管理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的規定。但是,食用農產品的銷售、相關質量安全標準的制定、相關安全信息的公布以及本法對農業投入品的規定,應當遵守本法的規定。
第三條食品安全工作應當以預防為主、風險管理、全過程控制和社會治理為基礎,建立科學嚴格的監督管理體系。
第四條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對其生產經營的食品安全負責。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保障食品安全,誠信自律,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