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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如何公證婚後婚前財產

法律分析:1。當事人要準備以下材料:(1)個人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本,已婚者還應帶結婚證。

(2)與約定內容相關的財產權屬證明。如房產證、無房產證的購房合同、付款發票等。

(3)協議已由雙方起草。協議的內容壹般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性別、職業、住址等個人基本信息,財產的名稱、數量、價值、狀況和歸屬,上述婚前財產的使用、維護和處置原則。壹般雙方簽名和合同日期都是空缺的,公證員審核修改協議後會在公證員面前簽字。

2.準備好以上材料後,雙方必須親自到公證處辦理公證,並填寫《公證申請表》。委托他人代理或親自做婚前財產公證的,不予受理。

3.公證申請由接待公證員受理後,公證員詢問當事人締約是否對財產協議內容有欺騙或誤導行為,查驗產權證,當事人應如實回答公證員的提問。公證員會在簽訂財產協議後,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義務,告知當事人法律義務和法律後果。當事人配合公證員完成公證談話筆錄後,應當在筆錄上簽字確認。

4.雙方在公證人面前簽署婚前財產協議。至此,婚前財產公證手續已經辦理完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46條婚姻應由男女雙方自願,禁止任何壹方強迫另壹方,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幹涉。

第1047條結婚年齡男性不得早於22歲,女性不得早於20歲。

第壹千零四十八條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壹千零四十九條男女雙方要求結婚的,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婚姻登記完成時,婚姻關系成立。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

第1050條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的協議,女方可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1051條有下列情形之壹者,婚姻無效:

(1)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家庭關系的;

(三)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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