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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相鄰關系的司法解釋

法理分析:相鄰權不是獨立的財產權,而是對所有權的限制,屬於所有權的範疇。相鄰權,如上所述,是指不動產的兩個以上相鄰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行使所有權或者使用權時,要求對方提供便利或者接受限制的權利。那麽相鄰權的主體就是相鄰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相鄰權的內容隨著社會的發展越來越復雜。相鄰權的客體在我國學術界存在爭議,大致分為三種觀點:壹種觀點認為相鄰權的客體是不動產本身,另壹種觀點認為相鄰關系的客體是不動產權利行使中體現的利益,另壹種觀點認為相鄰關系的客體是相鄰當事人實施的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我們認為相鄰權因物的種類不同而不同。相鄰不動產權屬不明的,相鄰權的客體是不動產本身。但是,大多數相鄰權的客體是不動產所有權和使用權行使所體現的不動產權益。根據相鄰權的上述特征,筆者認為相鄰權只能發生在相鄰不動產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間,壹方在行使不動產權利的過程中需要擴大權利,有條件的另壹方應當提供相應的便利。如果擴大的權利給對方造成了傷害或損害,擴大的壹方應作出適當的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八條房地產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

第二百八十九條法律、法規對處理相鄰關系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當地習慣。

第二百九十條業主應當為相鄰業主的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自然流水的利用,應當在不動產相鄰所有人之間合理分配。自然流水的排放應尊重自然流向。

第二百九十壹條不動產權利人應當為相鄰權利人因交通等原因使用其土地提供必要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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