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086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壹方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壹方有幫助的義務。行使探礦權的方式和時間由當事人約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原因消失後,應當恢復探視權。民法典的這壹條規定了以下內容:1。探視權主體:指離異父母及其子女,直接撫養子女的壹方應當配合。2.探望權的行使:是享有探望權的主體執行人民法院已經生效的離婚判決或雙方生效的協議的實質性內容。3.探視權的終止:探視權的行使以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為前提。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認為行使探視權的父母對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有害或者不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終止探視權。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中止其探視權,在不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情形消失後,通知雙方當事人恢復探視權。中止探望權不是為了懲罰探望權實體,而是暫時停止其行使探望權,故稱中止而非終止。4.恢復探望權是指中止消失後,人民法院通知雙方當事人恢復執行生效離婚判決的行為。5、參觀方式。6.參觀時間到了。探視的方式和時間可以由離婚雙方約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法院判決。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四條人民法院對下列訴訟,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處理: (七)不準離婚、調解的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的情況、新的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再提起訴訟的,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適用解釋》第二百壹十四條:原告撤訴或者人民法院按照撤訴處理的,原告就同壹訴訟請求再次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的情況或者新的理由,在六個月內提起訴訟的,比照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四條第七項的規定,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