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外地回駐馬店的最新政策:
嚴格人員分類管理: (壹)境外居民和通過第三地在其他陸路口岸入境的人員,應當閉環落實相關疫情防控措施。(2)原則上,在高危地區的人或在高危地區居住過14天的人暫不回國。對已回國人員,對曾在中高風險地區生活或已在中高風險地區生活近14天的人員實施“14天集中隔離+7天居家健康監測”措施,期間共進行7次核酸檢測。(三)對來自高風險地區所在縣(市、區)的回國人員實施“7天集中隔離+7天居家隔離觀察+7天居家健康監測”措施,期間進行7次核酸檢測。居家醫學觀察和健康監測期間,各縣(區)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安排醫務人員上門采集樣本。(4)對中高風險區所在城市的其他縣市返回人員,實施“7天集中隔離+7天居家健康監測”措施,期間共進行4次核酸檢測。(五)低風險地區或不能保證回國過程中無風險的人員,需持48小時內核酸檢測陰性證明或到達駐馬店市區後進行1核酸檢測。到家後實施“7天居家隔離觀察+7天居家健康監測”措施,解除監測前進行1核酸檢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壹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對傳染病的調查、檢驗、采集樣本和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並如實提供有關情況。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不得泄露涉及個人隱私的相關信息和資料。
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違法實施行政管理或者預防控制措施,侵犯單位和個人合法權益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訴訟。
第十七條國家建立傳染病監測制度。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全國傳染病監測規劃和方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全國傳染病監測規劃和計劃,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傳染病監測規劃和工作方案。
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對傳染病的發生和流行以及影響其發生和流行的因素進行監測;監測國外已發生、國內尚未發生或國內新發生的傳染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