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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法律法規最新規定

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意見。

1.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糾紛,應當作為借貸案件受理。

2、因借外幣、臺幣和國債等有價證券糾紛向法院起訴,應作為借款案件受理。

3.借貸關系明確,債權人申請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關於監督程序的有關規定審查受理。

4.人民法院審查起訴借款案件時,應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8條的規定,要求原告提供書面借據;沒有書面收據的,應當提供必要的事實依據。不符合上述條件的訴訟,裁定不予受理。

5.債權人提起訴訟時債務人下落不明的,由債務人原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法院管轄。法院應當要求債權人提供證據證明借貸關系的存在,並在受理後公告、傳喚債務人應訴。公告期屆滿後,債務人仍不應訴,借款關系明確的,經審理可以缺席判決;不能查明借貸關系的,中止訴訟。審理過程中,債務人離開、下落不明且借貸關系明確的,可以缺席判決;事實難以查明的,應當中止訴訟。

6.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含利率)。超過這個限度,多余的利息就不受保護了。

7.貸款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高額利潤。如果在審理過程中發現債權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復利,如果利率超過第六條規定的限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8.借款人與貸款人對是否有約定利率有爭議,且無法證明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利息。借款人與借款人對約定利率有爭議,且無法證明的,可參照本意見第六條計算利息。

9.公民之間的定期無息貸款,貸款人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無息貸款經催告後未償還,貸款人經催告後要求支付利息的,可以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利息。

10.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形成的借貸關系,應當認定為無效。因債權人行為導致借貸關系無效的,只返還本金;因債務人行為造成無效借貸關系的,除返還本金外,還應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支付利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680條禁止高息借貸,借貸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借款合同對利息的支付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借款合同未明確利息支付方式,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根據當地或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貸視為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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