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送達是民事案件審理中的壹項重要程序性事項,是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確保程序公正、依法公正審理民事案件的基礎。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案件數量的不斷增長,送達難給各級法院特別是壹審法院造成了越來越大的困難和壓力。在這種情況下,公告送達作為六種法律送達方式的底層,在司法實踐中被頻繁采用。公告送達制度的價值在於確保原告的訴訟請求不會因為無法送達被告而缺席司法救濟。該制度是為了程序正義和法律程序,在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之間的壹種平衡選擇。我們應當清醒地認識到,公告實際送達的可能性極低,在實踐中應當謹慎使用,避免損害當事人的訴訟權利。關於民事訴訟公告送達的規定,主要見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壹步加強民事服務工作的意見》。公告的送達方式有三種:壹是在法院公告欄張貼公告;二是在被告原住所張貼公告;三是在報紙上發布公告。目前應用最廣泛的是在報紙上發布公告,壹般是人民法院報或省級人民日報。公告送達作為壹種特殊的送達方式,具有推定知道的法律效力,即其效力不受行政行為相對人是否實際知道行政行為內容的影響。依法送達公告時,行政機關無需考慮當事人能否看到公告。也就是說,公告送達後,即視為被告知道公告內容,被告不得抗辯其不知道公告內容。通常壹個公告的費用是200元到400元。具體請咨詢辦案法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法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公告之日起滿六十日視為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