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民事法律行為的可撤銷期
民事法律行為的可撤銷期間為壹年:
1.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壹年內,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三個月內,未行使撤銷權的;
2.當事人受到脅迫,自脅迫解除之日起壹年內未行使撤銷權的;
3.當事人在知道撤銷原因後,以自己的行為明確表示或者表明放棄撤銷權。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不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第二,可撤銷民事行為行使的條件是什麽?
行使可撤銷民事行為的條件是:
1.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基於重大誤解的民事法律行為。
2.當事人以欺詐手段作出違背真實意思的民事法律行為的,受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3.第三人實施欺詐,致使壹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且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提醒您,被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4.壹方或者第三人脅迫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被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3.可撤銷民事行為的特征是什麽?
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具有以下特征:
1.撤銷前,其效力已經發生,未被撤銷,效力不消失。
2.可撤銷民事行為的效力因行為可撤銷而消滅。
3.可撤銷民事行為的撤銷應當由有撤銷權的人作出,無撤銷權的人不得主張其效力消滅;
4.可撤銷民事行為的撤銷權人有選擇行使權利的自由。撤銷權人可以通過表示承認的方式撤銷自己的行為或者使撤銷行為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