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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決下來後沒錢怎麽辦?

法院判決後,債務人無錢償還的,經債權人申請,由法院強制執行。生效的法律文書必須履行。不主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執行過程中,法院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凍結和處分被執行人的全部財產,包括現金、存款、房屋、汽車、機器設備等。,法院可能會采取限制高消費、加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等措施。

法院作出判決後,如果不是終審法院作出的,這時候就需要壹段時間,而如果當事人沒有上訴,那麽判決就生效了,然後當事人就需要按照判決的內容履行自己的義務。但現實中,壹方往往不履行義務。

壹、法院判決後沒錢怎麽辦?

在民事糾紛中,債務人在法院判決生效後無錢支付賠償金或者不履行的,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可以依法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全部財產,並可以采取將被執行人加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限制高消費等強制執行措施。

被執行人確實無力履行的,法院可以暫時中止執行,待其具備履行能力後,隨時恢復執行。

二、法院強制執行包括哪些手段?

法院強制執行是法院根據法律判決的結果,對被告采取的強制行為。被申請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拍賣或者變賣被申請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財產。

1.查封是壹種臨時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的相關財產予以查封,當場封存,禁止任何人轉移或者處分。

2.拍賣是指人民法院以公開、競爭的方式,當場以最高價成交,出售被執行人的財產。

3.出賣是指強制出售被執行人的財產,以所得清償債務的措施。人民法院在執行中需要變賣被申請人的財產的,可以交有關單位變賣,也可以直接變賣。由人民法院直接出售的,出售前應當征求物價等有關部門的意見,出售的價格應當合理。

4.人民法院扣留、提取的存款和收入,拍賣、變賣被申請人財產所得的款項,應當及時交付申請執行人,執行程序終結。

在執行過程中,還會出現被申請人不僅逾期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而且轉移財產,拒絕向人民法院說明其不動產狀況的情況。針對這些情況,《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第1款規定:“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且隱匿財產的,人民法院有權發出搜查令,對被執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財產進行搜查。”

沒錢還債並不能免除妳還債的義務。這時候可以和債權人協商,看看能不能分期償還債務。當然,如果債務人在有能力償還債務的情況下拒不還錢,建議債權人此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如果債務人拒不執行法院的判決或裁定,達到壹定的情節,甚至可能被認定為刑事犯罪,進而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通則

第壹百零八條債務應當清償。暫時無力償還的,經債權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可以由債務人分期償還。有能力償還而拒絕償還的,由人民法院強制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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