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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欺詐需要什麽證據?

民事欺詐存在的主要證據包括當事人的陳述、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鑒定意見和勘驗筆錄。民事欺詐糾紛的訴訟時效為三年,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計算。民事欺詐與詐騙的區別在於主觀目的、內容和後果等方面。民事詐騙分子通過隱瞞、哄騙、誘導等手段,使受害人產生錯誤認識,謀取非法利益。而犯罪詐騙分子則無中生有,捏造事實,試圖迷惑受害人上當受騙,非法占有財物。在法律責任上,民事詐騙通常承擔民事責任,刑事詐騙可能承擔刑事責任。

民事欺詐的構成要件是什麽?

1.欺詐意圖。所謂意思表示,根據法院的司法解釋,壹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信息,或者故意隱瞞真實信息誘導對方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可以認定為欺詐。

2.肯定有造假的事實。除了欺詐的故意,當事人還必須有欺詐的事實。欺詐事實通常有三種:壹是捏造虛假事實;二是隱瞞真實事實;三是歪曲真實事實。

3.要說明這個人是因為對方的欺詐而陷入錯誤的。所謂表意人陷入錯誤,不僅指表意人本來沒有錯誤,而且如果受害人的另壹方陷入錯誤而沒有欺詐,也不構成欺詐。

4.對方因陷入錯誤而有必要表示自己的意思,即錯誤與意思表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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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四十八條規定,當事人以欺詐手段使意思表示違背真實意思的民事法律行為,被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壹百四十九條第三人欺詐,致使壹方當事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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