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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中的反訴是在什麽階段提出的?

民事訴訟中反訴的時間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之前。

壹、相關法律法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五十六條規定,反訴和增加訴訟請求的時間為:案件受理後,法庭辯論終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反訴的時間和請求權增加的時間為:證書有效期滿前。

從理論上講,民事訴訟中的證據規則和證據規則屬於同壹部法律。對於同壹部法律,當然新的法律優先原則和舊的法律適用證據規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第八十二條規定:“本院過去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壹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二、司法實踐:

事實上,法院通常是提前被告知舉證期限的,舉證期限通常是在開庭前,反訴是在訴訟期限屆滿前提出的。有時在法庭上提出反訴,法官得到認可。

擴展數據:

反訴特征

(1)交易方特定性和雙重性

因為反訴是本訴訟的被告向本訴訟的原告提出的獨立的反訴,反訴的原告是本訴訟的被告,反訴的被告是本訴訟的原告,即反訴的當事人是特定的,反訴的當事人在訴訟中的地位是雙重的。

(2)請求是獨立的

反訴是壹種獨立的訴訟,具有訴訟成立的要件。反訴雖然是被告在本次訴訟的訴訟過程中向原告提出的反訴,但並不壹定依附於本次訴訟。被告提出的反訴具有起訴的要件,所以即使撤訴,反訴也可以獨立存在,可以作為獨立案件由法院審理和判決。

(3)目的是對抗性的

反訴的提起,可以使這個訴訟失去意義,可以吞並或者抵消原告的訴訟請求。

(4)反訴時間有限。

提起反訴有嚴格的時間限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三款規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交。

對於反訴,我國學者有比較有代表性的表述:“在本訴訟的民事訴訟中,本訴訟的被告以其原告為被告,向上訴法院提起獨立的反訴。”

“民事訴訟反訴是在已經開始的民事訴訟程序中,被告通過法院向原告提出的相對的民事權利請求”。“這個訴訟是原告提起的訴訟,反訴是基於這個訴訟提起的訴訟。

反訴與這個訴訟有關,但與這個訴訟不同。在已經提起的訴訟中,本訴訟的被告以原訴訟(或本訴訟)的原告為被告,提出與原訴訟直接相關的獨立訴訟請求,以達到抵消、動搖或吞並原訴訟的目的。這種以攻為守的訴訟稱為反訴。"

參考資料:

中國法院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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