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條款規定了申請撤回民事起訴的規定。
壹、民事訴訟法
1、第壹百二十四條人民法院對下列訴訟,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處理: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提起訴訟的,應當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裁定準許撤訴的除外;
2.第壹百四十三條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3.第壹百四十五條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4.第壹百五十四條裁定適用於下列範圍: (五)準許或者不準許撤訴;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
1.在訴訟中,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享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決定承擔民事責任的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有權提起上訴。但第三人無權對壹審案件管轄權提出異議,也無權放棄、變更訴訟請求或申請撤訴。
2.原告未預交案件受理費,人民法院通知其預交,或者經通知後未預交或者未經人民法院批準未申請減、緩、免的,裁定按自動撤回處理。
3.當事人撤訴或者人民法院按照撤訴處理的,當事人就同壹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4.無民事行為能力的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經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以原告為例,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九條的規定,駁回起訴;被告方面,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三十條的規定,可以缺席判決。
5.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經人民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院許可中途退庭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九條的規定,可以駁回第三人的訴訟請求。
6.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後,原告申請撤訴。人民法院準許原告撤訴後,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是另壹案件的原告,原案件的原告和被告是另壹案件的被告。訴訟將另行進行。
71.當事人申請撤訴或者依法可以處理的案件,當事人違法需要依法處理的,人民法院不得撤訴或者依法不予處理。
8.第二審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對雙方達成的和解協議進行審查,制作調解書,送達當事人;因和解申請撤訴,經審查符合撤訴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準予。
以上是法律。我給妳梳理壹下民事訴訟法關於回避規定的主要問題,希望對妳有所幫助。綜上所述,目前關於民事訴訟法撤訴規定的意見,包含了全國撤訴實踐的寶貴經驗。在民事訴訟案件中,大多會通過調解解決,撤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