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之間因財產糾紛、合同糾紛引發的訴訟,屬於民事訴訟的範疇。在民事訴訟中,原告和被告是兩個最重要的主體。做原告需要壹定的條件,不是每個人都能做原告,那麽民事訴訟法中的原告資格有哪些?下面就通過下面來了解壹下這些法律知識吧。
壹、我國民事訴訟原告資格制度的規定
法律意義上的資格是指社會主體在滿足立法機關預設的壹定條件時,在法律關系中所具有的法律身份或法律角色。民事訴訟原告資格是指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民事訴訟法律關系中特定當事人的法律地位或法律地位,與法院、被告等其他訴訟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法律關系,受人民法院裁定的約束。目前,我國民事訴訟中關於原告資格的規定如下: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
(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受訴人民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該條款中確定原告資格的關鍵標準是原告是否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但對“利害關系”壹詞的具體含義和內容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這成為司法實踐中的障礙和學者討論的話題。
二、我國民事訴訟原告資格標準的修改和完善。
通過前文對我國民事訴訟原告資格制度的滯後和不足的分析,為了充分保護新興公眾的利益,在借鑒國外有益做法和經驗的基礎上,迫切需要從立法上修改和完善我國這壹制度的不適當規定,從實質上大大拓寬原告資格的範圍。
(壹)刪除“直接利益”作為原告資格標準。
(二)明確公益訴訟原告資格多元化
賦予私人和社會組織原告資格,使其有權提起公益訴訟,是國際上的通行做法。社會組織作為國家的重要組成部分,作為私人利益的代表,在其所代表的利益受到侵害時,理應有權作為原告提起訴訟。公民作為我們社會生活中最基本的要素,無論自身利益還是公共利益受到侵害,都是最終的受害者,自然享有提起民事訴訟的原告資格。
(三)建立惡意訴訟懲罰機制
擴大民事訴訟原告資格範圍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保護被侵害的公私利益,但同時也要防止壹些個人或組織為了不正當利益,故意將與案件無關的人或單位列為被告。因此,應進壹步修改現行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惡意訴訟的處罰機制:經司法機關審查屬於惡性訴訟的,根據情節輕重,采取相應的懲戒措施。同時,惡性訴訟造成對方民事權益損害的,對方可以提起侵權訴訟,要求行為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由此可見,公民要成為民事糾紛案件的原告,需要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有明確的被告,有合理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法院收到起訴狀後,會審查原告在民事訴訟法上的資格。在確認無誤後,會要求原告承擔舉證責任,提供與案件相關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