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還發現宋代著作《清明集》中有幾條關於妳的問題的詔令(皇帝臨時頒布的詔令):
1.集結無佛經濟社,聚眾走街串巷,每個職員100。(卷14)
2.以誦經、行走為名,男女混行者,必遷三年(古代稱流放之刑);被引誘的人有壹百名員工。(第14卷)
宋代刑法典的條文太亂,我壹時沒發現。
另外,特別提醒,不要以為宋朝壹審就結案了,宋朝所有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都要經過上級復核後才能執行。
《宋史》第152卷《刑法》第壹條記載:“劍龍建城三年,國家要辦大案,需刑部詳復。找舊制度:大理寺詳裁,然後刑部蓋(大理寺先審,刑部再來)。凡州監獄、書記員參軍和司法審查(後面必須由兩個官員審查)。自然有官員審(審)破獄內外之罪。我也怕刑部和大理寺的用法流失,就不要留給審判庭了。壹坐深,或者終身不進,壹切都是平的。”
又有記載:“春華初,我在諸路設獄部,各州府掌管,十日報獄帳。若有疑獄未決,必傳見之。州縣優柔寡斷,新聞不實。長官違法玩,輔史、小官任其違法。”(提壹下監獄部門專門查案子對不對)
還記載可以接受當事人的申訴:“自拱末起,各州經理參軍,皆皇帝所選。有人叫苦連天,也有臺灣使節來按鈸。幾年下來,刑已分明,有救。然後各路都提到獄部壹直沒有平反,註意到是退回轉運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