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在原審庭審結束前已經存在,因客觀原因在庭審結束後才被發現的;
(二)在原審案件審理終結前發現,但因客觀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取得或者提供的;
(三)原審審判後形成的,不可能在此基礎上再提起訴訟的。
此外,再審申請人提交的證據在原審時已經提供,原審人民法院未組織質證,不作為判決依據的,將視為逾期提供證據的理由成立,可以作為新的證據,但原審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不予采納的除外。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條當事人的申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壹)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案件審理所需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6)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違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法官未回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由於不可歸責於他或者他的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沒有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壹)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原判決、裁定所依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法官在審理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三百八十七條再審申請人提供的新的證據能夠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或者判決結果有錯誤的,應當認定為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
對符合前款規定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再審申請人說明其逾期提供證據的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能成立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和本解釋第壹百零二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百八十八條申請再審人證明其提交的新證據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認定逾期提供證據的理由成立:
(壹)在原審庭審結束前已經存在,因客觀原因在庭審結束後才被發現的;
(二)在原審案件審理終結前發現,但因客觀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取得或者提供的;
(三)原審審判後形成的,不可能在此基礎上再提起訴訟的。
再審申請人提交的證據原審已提供,原審人民法院未組織質證,不作為判決依據的,應當認定逾期提供證據的理由成立,但原審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不予采納的除外。
第壹,刑事案件初犯和共犯能減輕多少?
初犯不壹定能減輕處罰,但從犯要減輕處罰,減輕處罰要在法定刑幅度以下選擇適當的刑作為判決刑。僅有單壹減輕處罰和量刑要素的被告人,壹般只能減少壹個法定刑,刑期不得低於基準刑的40%。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
在同壹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