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閔行勞動仲裁委員會電話

閔行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電話:51519798地址:莘莊沈北路168號。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聘任或者解聘專職或者兼職仲裁員,受理勞動爭議案件,討論重大或者疑難的勞動爭議案件,監督仲裁活動。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負責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當事人不服仲裁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壹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既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壹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操作程序

1.勞動保障當事人提起仲裁的,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壹年內向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2.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受理的,應當自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將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並組成仲裁庭。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制作不予受理通知書,並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日內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被告未按時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案件的審理。

3.仲裁庭應當在開庭五日前將開庭時間、地點的書面通知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接到書面通知後,未經仲裁庭同意拒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的,應當駁回申請,被申請人可以缺席裁決。

4.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仲裁庭組成之日起45日內結案。案情復雜,確需延期的,經仲裁委員會批準,可以適當延期,但最長不得超過15日。

5.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先行調解。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根據協議內容制作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6.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7.當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和裁決書。壹方逾期不履行的,另壹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收費標準:不需要收費。

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三條明確規定“勞動爭議仲裁不收費。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經費由財政予以保障。”

仲裁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負責受理勞動爭議案件的日常工作。仲裁委員會辦公室工作人員收到仲裁申請後,應當對下列事項進行審查:

(壹)申請人是否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

(二)申請仲裁的爭議是否屬於勞動爭議;

(3)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是否屬於仲裁委員會受理的內容;

(四)勞動爭議是否屬於仲裁委員會的管轄範圍;

(五)申請表及相關材料是否齊全、符合要求;

(六)投訴時間是否符合申請仲裁的時效。

投訴材料不全或者信息不清的仲裁申請,應當引導投訴人補充。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七十九條: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壹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壹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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