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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糾紛應該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律途徑解決?

新修訂的《信訪條例》規定,“對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投訴,信訪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程序向有關機關提出。”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自訴案件由自訴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需要提起公訴的,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公民、法人、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發生的民事糾紛,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在爭議發生前或者發生後,在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或者以其他書面形式達成仲裁協議的,應當依照仲裁法申請仲裁。

行政機關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據行政復議法或者行政訴訟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

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壹級人民法院上訴,也可以申請再審。

資料擴展勞動爭議是勞動關系當事人之間的爭議。勞動關系的當事人,壹方是勞動者,另壹方是用人單位。勞動者主要是指在我國境內與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職工和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職工。用人單位是指我國境內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

不具有勞動法律關系主體地位的人之間的糾紛不屬於勞動爭議。如果爭議不是發生在勞動關系當事人之間,即使爭議內容涉及勞動問題,也不構成勞動爭議。比如勞動者之間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糾紛,用人單位之間因勞動力流動發生的糾紛,勞動者或用人單位與勞動行政部門之間的糾紛,勞動者或用人單位與勞動行政部門之間的糾紛,勞動者或用人單位與勞務主體之間的糾紛,都不屬於勞動爭議。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勞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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