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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合夥在什麽情況下不能退出?

合夥人可以自由退出合夥企業。合同沒有期限的,合夥人聲明退夥應當事先通知其他合夥人,並且不得在對合夥事務不利的時間進行。

如果合夥有期限,合夥人只有在有重大原因或迫不得已的理由時才能宣布退夥。

除退夥外,合夥人還可以因下列原因之壹退夥:

(1)合夥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但約定其繼承人可以繼承其合夥身份的,不適用此限;

(二)合夥人被宣告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三)合夥人被宣告破產;

(四)合夥人退夥。

法律依據

第四十五條合夥協議約定合夥期限的,在合夥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合夥人可以退夥:

(壹)退出合夥協議的原因出現;

(二)經全體合夥人壹致同意;

(三)合夥人難以繼續參與合夥的;

(四)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

個人合夥的法律規定主要包括:

第三十條個人合夥的概念,是指兩個以上的公民,按照約定,各自提供資金、物資、技術,合夥經營,共同勞動。

第三十壹條合夥協議的合夥人應當就出資額、盈余分配、債務承擔、入夥、退夥和合夥終止等事項訂立書面協議。

第三十二條合夥財產合夥人投入的財產,由合夥人統壹管理和使用。

合夥企業積累的財產歸合夥人所有。

第三十三條個人登記的合夥企業可以有字號,依法經核準登記,並在核準登記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

第三十四條合夥人的權利和責任個人合夥的經營活動由合夥人決定,合夥人有權執行或者監督。

合夥人可以提名負責人。全體合夥人對合夥企業負責人和其他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合夥企業的債務,由合夥人按照出資比例或者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責任。

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合夥人償還合夥債務超過自己份額的,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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