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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權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著作權侵權損害公眾利益的,侵權人不僅要承擔民事責任,還要承擔行政責任。根據《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和《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18、19條規定,侵犯著作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也就是說,當版權侵權達到壹定程度,侵權人就要承擔刑事責任。《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廣播電臺、電視臺未經許可,有權禁止下列行為: (壹)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播放其播放的節目;(二)錄制、復制廣播電臺和廣播電視;(三)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播放廣播電視。廣播電臺、電視臺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不得影響、限制或者侵害他人行使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本條第壹款規定的權利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廣播電視首次播出後第五十年的65438+2月31日。第四十八條電視臺播放他人的音像制品,應當取得音像制品著作權人的許可,並支付報酬;播放他人的錄像制品,還應當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並支付報酬。《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眾利益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65438+萬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沒收主要用於提供網絡服務的計算機等設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擅自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他人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的;(二)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的;(三)故意刪除、更改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的作品、表演、音像制品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或者未經權利人許可,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明知或者應當刪除、更改的作品、表演、音像制品的;(四)超出規定範圍通過信息網絡向農村提供作品、表演、音像制品進行扶貧,或者未按照公布的標準支付報酬,或者權利人不同意提供後未立即刪除的;(五)通過信息網絡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音像制品,未註明作品、表演、音像制品的名稱或者作者、表演者、音像制品制作者的姓名,未支付報酬,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采取技術措施防止委托人以外的其他人獲得他人的作品、表演、音像制品,或者未防止委托人的復制行為對權利人造成實質性損害的。第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沒收主要用於避免或者破壞技術措施的裝置或者部件;情節嚴重的,可以沒收主要用於提供網絡服務的計算機等設備,可以並處65438+萬元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故意制造、進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於規避、破壞技術措施的裝置或者部件,或者故意為他人規避、破壞技術措施提供技術服務的;(二)通過信息網絡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音像制品,獲取經濟利益;(三)在通過信息網絡提供給農村扶貧之前,未公布作品、表演、音像制品的名稱,音像制品的作者、表演者、制作者的姓名及其報酬標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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