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982年2月,國務院發布《農村宅基地管理條例》前,農村居民占用的宅基地超過當地政府規定的面積,《農村宅基地管理條例》實施後,集體土地建設使用權可暫按現有實際使用面積確定。
2、1982年2月《村鎮建設用地管理條例》出臺,從65438年6月+0987年10月《土地管理法》生效之日起,農村居民建房占用宅基地面積超過當地政府規定標準的,超出部分由中央和國務院在1986年3月確定。
3.對符合當地政府分戶建房規定但尚未分戶的農村居民,其現有宅基地未超過分戶建房用地總面積標準的,可按現有宅基地面積確定集體土地建設使用權。
4、非農業戶口居民在農村的宅基地,房屋產權未發生變化的,可以依法確定集體土地上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房屋拆除後未經批準重建的,土地使用權由集體收回。
5、接受轉讓、購買宅基地建房,且原宅基地總面積超過當地政府規定的標準,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允許繼續使用的,可暫確定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
6.集體土地建設使用權可以通過繼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來確定。
7.按照確權規定確定的宅基地面積超過當地政府規定的標準的,可以在土地登記卡和土地證上註明超過標準面積的數量,在單獨建房時或者現有房屋被政府依法拆除、改建、翻建、翻建時,按照當地政府規定的面積標準重新確定使用權。
8、華僑在農村的宅基地、房屋產權未發生變化的,可以依法確定集體土地上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房屋拆除後未經批準重建的,土地使用權由集體收回。
9、閑置或房屋倒塌、拆遷兩年以上未恢復使用的宅基地,土地使用權不確定。已經確定使用權的,由集體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註銷其土地登記,由集體收回土地。以上是國家最新農村宅基地政策法規的具體內容,謝謝采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