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和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記辦法》、《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關於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規定》等有關法律和政策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規的規定,本著尊重歷史、註重現實的原則, 有利於生產生活,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全國土地調查成果和
各地要以“權屬合法、邊界清晰、面積準確”為原則,根據《土地利用現狀分類》(GB/T 21010-2007)、《集體土地權屬調查技術規程》和《城鎮地籍調查規則》,充分利用全國土地調查現有成果和其他大比例尺地籍調查成果。摸清每塊農村土地的權屬、界址、面積、用途(地類),按照統壹的宗地編碼模型形成完善的地籍調查成果,為農村集體土地權屬登記發證提供依據。同時,要重視地籍變更的調查和登記,保持地籍成果的現狀。
1982《村鎮建設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前,農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自《村鎮建設用地管理條例》實施以來未擴大其土地面積的,可以按照現有實際使用面積辦理權屬登記;從1982《村鎮建設用地管理條例》實施到1987《土地管理法》實施,農村村民占用宅基地超過當地面積標準的,超出部分按當時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處理後,可按實際使用面積登記;1987土地管理法實施後,農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過當地面積標準的,按照實際核定的面積進行權屬登記。面積超過當地標準的,可以在土地登記簿和土地權屬證書的備註欄中註明超標面積。戶建築或現有房屋被拆除、改建、翻建或重建,政府依法實施規劃重建的,按有關規定處理,並按當地標準重新辦理權屬登記。
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所依據的文件和資料包括:人民政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和處置決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調解;人民法院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當事人依法達成的協議;履行勘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調查表、土地權屬界線協議書等地籍調查成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等。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