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補償有三種,即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青苗補償費。這三項費用的分配,安置補助費和青苗費直接支付給被征收人,土地補償費支付給村集體。但給村集體的土地補償費,並不歸集體所有,被征地人根本拿不到。土地補償費由村集體統壹分配,具體分配由村民代表大會決定。但在分配時,還是所有村民都有權平分土地,然後村裏再將土地單獨分配給被征地人。或者把更多的錢分給被征收人作為補償,而沒有被征收的村民則少給或者不給土地補償費。壹般壹畝地的補償不超過6萬元,相當於每平方米不到100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保障其長遠生計。征地應當依法按時足額支付農村村民房屋、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補償費,安排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征用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並公布該地區的綜合地價確定。區域綜合地價的制定應當綜合考慮原土地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人口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至少每三年調整或重新公布壹次。征用農用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以外的土地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按照先補償後搬遷、改善居住條件的原則,對農村村民房屋進行公平合理補償,尊重農村村民意願,通過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補償,並對因征收引起的搬遷和臨時安置費用給予補償,保障農村村民的居住權和合法的房屋財產權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於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的征收、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