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不包含女性對男性的侵犯。強奸罪是指違背婦女的意誌,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的行為,或者故意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系的行為。在我國,以成文法為準,沒有明文規定不構成犯罪。
強奸是指男性對女性的暴力性侵。這是壹個法律術語,不包括女性對男性的侵犯。強奸罪是指違背婦女的意誌,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的行為,或者故意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系的行為。由此可見,違背婦女意誌或以暴力、脅迫等其他手段實施的“強奸”,在我國法律視野中不屬於強奸。當然,這與立法機關對普遍性的考慮有關。隨著社會發展、文化開放和物質對精神領域的影響所產生的特殊性的擴大,女性強奸男性的事件頻繁發生,這種特殊性的存在不容忽視,這已經成為我國法律的壹大漏洞。
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行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公共場所聚眾鬥毆或者犯前款罪,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罪從重處罰。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壹)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二)強奸婦女,強奸多名幼女的;(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四)輪奸二人以上的;(五)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