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即使壹方不允許另壹方探視孩子,也不代表不直接撫養孩子的壹方可以停止支付撫養費。支付贍養費是法律規定的義務,與探視權是分開的、獨立的。如果壹方阻止另壹方行使探視權,被阻止的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保護其探視權。法院可以采取拘留或罰款等措施來執行探視權。但即使侵犯了探視權,也不能作為停止支付贍養費的理由,否則可能面臨法律強制措施。
贍養費的法律規定:
1、贍養費的性質:贍養費是指父母離婚後,間接撫養子女壹方應支付給直接撫養子女壹方的用於子女生活、教育費用的支出;
2.贍養費的標準:贍養費的數額通常根據雙方的經濟狀況、當地的生活水平和子女的實際需要來確定;
3.贍養費支付方式:贍養費可以按月支付,也可以壹次性支付或雙方約定的其他方式支付;
4.撫養費的調整:隨著經濟條件的變化或子女成長的需要,可以通過協商或法院判決調整撫養費的數額;
5.贍養費的法律後果:如果壹方拒絕支付贍養費,另壹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可以采取查封財產、克扣工資等措施強制執行。
綜上所述,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母,無論探視權是否受阻,都必須依法支付贍養費,因為支付贍養費是獨立於探視權的法定義務,如果停止支付,可能會受到法律強制措施,比如拘留或者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86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壹方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壹方有幫助的義務。行使探視權的方式和時間由當事人約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中止探望;中止原因消失後,應當恢復訪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