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裁定和執行裁定有什麽區別?
民事裁定與執行裁定的區別在於:啟動主體不同;發出的意思不壹樣;法律效果不壹樣。民事裁定書,即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和執行民事判決過程中,就程序性問題作出的書面決定,是應用文體中的常見文體。執行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執行程序中為保證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書的執行而作出的裁定。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審查,理由成立的,應當裁定撤銷或者更正;理由不能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在裁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第二,民事裁定和執行裁定相關內容的擴展
1.我國各級人民法院在民事審判活動中常用的法律文書包括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其中,民事裁定書是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或者執行民事判決過程中,為解決程序性問題而作出的書面決定。
2、人民法院執行裁定是指人民法院為了保證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書在執行過程中的執行,司法實踐中,執行裁定適用於執行的全過程。
3.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認為需要執行生效法律文書時,對於涉及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的案件,會根據判決書、調解書、仲裁文書等生效法律文書,制作“某某”人民法院執行裁定書、協助執行通知書等執行文書。
4.在實踐中,不能將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員會作出的有關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的民事判決書、民事調解書、民事裁定書或仲裁調解書、裁決書與執行裁定相混淆,尤其不能將執行階段的各種廣義的民事裁定與特殊的執行裁定相混淆。
法院審理民事糾紛案件後會給出最終裁定,這個裁定結果就是民事裁定。但執行裁定落實在執行二字上,是對雙方當事人更好地執行民事裁定書內容的約束性樣式。這兩者不能混為壹談。